授信開立信用證
(Issuing of L/C with Credit Limits)
產品說明:
授信開立信用證是指在未向客戶收取全額保證金的情況下,為其開立進口信用證的業務,適用于具有進出口經營權限的我行已授信客戶,用于滿足客戶在進口信用證項下的短期資金融通需求。
功能特點:
1.開立信用證相當于為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增強了進口商的信譽,進口商可據此爭取到合理的貨物價位。
2.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以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
3.通過單據要求寄附加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等。
4.可以滿足進口商在進口信用證項下的短期資金融通需求。
5.授信開證可適當減免保證金,在開證后到付款前有效減少進口商自有資金占壓,加快資金周轉,從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資金使用效益。
適用客戶:
1.進出口雙方初次交易,對彼此信用不了解,商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
2.進出口雙方希望對彼此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約定以提高貿易的可信度。
3.交易處于賣方市場,且出口商堅持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
4.進出口雙方流動資金不充裕,有使用貿易融資的打算。
申請條件:
一、基本準入條件
1. 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
2.在本行開有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3.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法人或經濟實體;
4.已與本行建立信貸關系;
5.資信良好,近兩年無不良貿易融資、欠息等不良紀錄;
6.所提供合同貿易背景真實,且符合其經營范圍;
7.如屬代理進出口,還須具有代理權,并提供代理協議(需加蓋公章確認);
8.已列入外匯局公布的“企業管理信息名錄”;
9.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信用證項下的購銷活動為申請人經營范圍內的業務;
提交材料:
1.書面出口押匯申請書;
2.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式或相關條款適合信用證業務;
3.如屬代理進口,申請人應具有代理權,并提供代理協議(需申請人加蓋公章);
4.實行配額許可證或進口限制貨物,要提供由外經貿部門頒發的配額許可證或進口證明;
5.實行自動登記制度的貨物進口,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
6.重要工業品進口的,提供重要工業品登記證明;
7.進料加工/進料深加工業務,申請人應提供海關進料加工手冊/進料深加工手冊正本(復印有關頁面留存,正本批注數量后,退開證申請人);
8.進口廢舊商品的,需提供國家環保局出具的批準文件(如需);
9.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現行政策規定,可提供本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溫馨提示:
1.進口商須有足額授信額度,履約記錄良好,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并提供相應擔保。
2.貿易合同如有溢短裝條款,對金額上浮部分需落實擔保措施。
3.付款期限應與進口貨物的銷售周期或生產加工周期相匹配。
4.進口到單后進口商還可向我行申請敘作進口押匯/進口代付。